中国AOPA-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指数编制与发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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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0PA0009-2025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T/A0PA0009一2021《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指数编制与发布规则》,与T/A0PA0009一2021相比,除机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文件名称改为:《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指数编制与发布规则》:b)在“引言”中增加低空经济的背景信息:c)在“术语”中增加低空经济相关术语(见3.1,3.4):)在“指数体系”中增加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分类指数、景气指数、区域发展指数和企业发展指数(见4.1,4.2,4.3,4.4):e)在“指标构成”中,增加低空经济指标内容,共计三级50项(见5.2):f)更改“指标权重”表2为低空经济指标内容的权重,表2改名为指标权重示例(见第6章):g)在“8.2发布方法”中增加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指数报告和单项报告内容(见8.2):h)在“8.3发布内容”中增加低空经济指数发布内容(见8.3)。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AOPA)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珠海奥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低空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黔西南州政府、北京物资学院、扬州奥帕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交通控股集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丁邦昕、姜谋余、奚海蛟、郭红俊、冯盼盼、郑军、储鑫、黄颖、朱群芳、左亮亮。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一一2021年首次发布为T/A0PA0009一2021《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指数编制与发布规则》:一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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