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_T-3211-2022“互联网-监管”系统大数据中心数据质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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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3211-2022“互联网+监管”系统大数据中心数据质量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范了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数据汇聚过程中对数据质量要求与非标准数据的反馈流程。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大数据中心的数据质量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23/T2832-2021“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规范第1部分:监管基础数据DB23/T2833-2021“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规范第2部分:监管行为数据DB23/T2834-2021“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规范第3部分:监管辅助数据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互联网+监管”系统大数据中心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相关数据标准,汇聚本省监管数据,建设监管数据中心,形成各类监管数据库,建立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不断提高数据质量,满足数据上报、共享、分析等需要。3.2数据质量在指定条件下使用时,数据的特性满足明确的和隐含的要求的程度,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3.3数据安全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4数据质量狸信息服务平台4.1目标与范围按照DB23/T2832-2021、DB23/T2833-2021和DB23/T2834-2021的规定执行。对汇聚上报的数据进行抽取、清洗、去重、比对、校核、标准化转换、关联整合等处理并且依据治理规则进行数据治理,提升并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大数据中心基础库的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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