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申报、招标采购、建设管理、项目验收、系统应用、数据共享、信息安全、停用报废等各环节、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第六条市直部门需要县区共同参与的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立项、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市直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相关项目的建设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县区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市直部门的衔接配合。第七条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年度对每个市直部门的建设中项目和运行中项目开展监督评估和绩效考核,采用“一年度一考核,一部门一报告,一汇编一公示”的方式,汇总年度建设中项目的整体情况,形成长效、公开的政务监督管理机制。第二章规划和审核第八条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直部门及县级编制的各类规划涉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征求本级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与全市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进行衔接。第九条市直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立足政府治理、民生服务、自身建设等需求,依据全市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填报项目建设申请表,编制项目建议书等申请材料,向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开展评估论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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