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提案第六条标准提案的接受和评估工作由省碳促会秘书处组织评定。第七条热心于本会工作的所有成员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是提案主体。第八条提案单位(个人)经过充分沟通和调研,从规范管理、促进低碳发展等角度出发,向省碳促会秘书处提交标准修订项目提案。第九条秘书处收到提案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提案进行充分讨论和评估。第三章立项第十条秘书处负责组织标准项目立项环节的审查工作。第十一条秘书处收到标准项目提案后,形成标准修订项目计划,并确定标准主起草单位。第十二条标准修订计划应向全体成员通报,并在省碳促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布,鼓励成员参加标准编制工作或发表意见。第四章起草第十三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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