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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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全区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等工作,推进全区政务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政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采集、治理、校核、更新、使用等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政务部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单位承担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安全管理等技术服务,以及有关平台建设运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六条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政企互联、安全可控的原则,统筹建设本级政务数据资源体系。第七条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政务数据标准化建设,研制政务数据采集、归集、共享、开放以及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基础性、通用性标准,促进政务数据规范化管理。第八条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全区政务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统筹建设、管理、运维本行政区域内政务网络、政务云、大数据平台、容灾备份中心等政务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建设和政务信息基础设施统建共用,为政务数据资源互联互通、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提供基础支撑。第二章目录管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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