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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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有关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市场主体应当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必需的数据支持,共同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十一、本市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融合发展,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围绕数据、场景、系统,推动“两张网”双向融合、相互协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流程再造,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水平,建设数字政府。十二、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一网统管”和数字治理的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市、区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部门在有关规划制定、重大项目立项时,应当征求同级城市运行管理机构的意见。十三、市、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一网统管”平台,整合、归并业务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减少重复派单和报送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服务与管理职能,为基层减负增能。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民政、经济信息化、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供人口、法人、房屋等基础数据,赋能基层治理。十四、鼓励和支持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一网统管”建设,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总客服作用和人民建议征集、“随申拍”等信息收集功能,拓展参与渠道和方式,反映社情民意,回应市民诉求,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格局。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一网统管”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施项目库管理,建立与“一网统管”建设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项目审批机制,落实项目资金保障。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一网统管”建设需要,创新人才保障机制,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等方式,加强人员配备,提升能力素质,并将“一网统管”和数字治理等专业知识纳入基层工作人员、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本市建立“一网统管”专家咨询机制,对“一网统管”建设涉及的技术、安全、法律等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十七、“一网统管”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安全审查、日常监控、应急处置等机制,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十八、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网统管”建设工作成效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十九、支持浦东新区在“一网统管”建设工作机制和治理理念、治理模式、治理手段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率先构建经济治理、社会治理、城市治理统筹推进和有机衔接的治理体系;条件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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