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20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明确数据作为生产要素。2022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对外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针对数据这类新型生产要素,提出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同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对数据资源“入表”范围和条件、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等方面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后,于2023年8月21日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已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纵观国家对于数据生产要素的顶层设计历程,不难发现《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其作为数据要素市场基础制度的有机组成,明确数据资源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正式使数据资源成为数据资产,作为生产要素的流通价值显名化,为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与释放价值提供内生动力。对于企业而言,数据资源入表可能意味着相关行业,尤其是数据资源密集型企业的财务报表扩张和数据资产规模重估。但从规范与实践角度观之,并非所有数据均可被确认为数据资产,必须从数据的合规治理、数据汇聚融合以及数据确权授权入手开启数据资产入表乃至后续交易流通的链路,方能“以安全促发展“合规释放价值”。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展望数据资源入表对企业业务实践与合规义务的影响,以期通过从“入表”的前置性要求到“入表”后的实践影响的闭环式分析,为企业盘活自身数据资产价值提供“知识图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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