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第七条国家数据局负责全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协调管理,动态掌握全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加强政策、业务指导。省级数据主管部门应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强化数据资源整合,提升数据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资源规模化应用效应,做好对本地区授权运营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推动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指导本行业加强授权运营范围内的行业数据资源管理。第三章方案编制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数据主管部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数据管理机构应牵头组织编制或指导本地区、本部门各类实施机构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确保可实施可落地。第九条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权运营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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