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网信、公安、国安、密码管理、保密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公共数据资源政府指导定价管理制度和定价方式。财政部门负责开展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建立公共数据资产运营收益管理和分配机制,配合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当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遵循“依法合规、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分级开发”原则,鼓励各类主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第六条除以下情形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将依法合规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用于授权运营:(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二)侵害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禁止授权运营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社会化开发利用的。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资源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当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同意。第七条一级开发主体应当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一级开发主体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以任何形式将一级开发职责交由第三方履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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