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第一条【指引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数据交易主体关于数据交易合规与安全的理解和认知,引导交易主体合规、安全开展数据交易,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上海市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数据交易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基本要求】开展数据交易时,数据交易主体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遵守我国关于数据流通与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服从监督管理;(二)采取必要措施,做到交易过程可控制、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溯、合规性可监督;(三)数据交易主体应当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全面及时履行合同约定及相关承诺;(四)数据交易主体在享有数据权益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关义务,确保数据交易安全合规。第三条【适用范围】数据交易主体在本所进行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活动时,可参照指引规定开展数据交易。二、主体合规要求第四条【主体资质】主体资质是进行有效数据交易的基础要件,为保障数据交易安全,数据交易主体资质应当满足下列要求: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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