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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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结合自身优势领域开发碳普惠方法学,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碳普惠方法学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碳普惠方法学文本及编制说明等。第十二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完备的,组织碳普惠专家开展技术评估,并结合技术评估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碳普惠方法学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公布。第三章项目核证减排量管理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核证减排量,是指按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计算,并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证备案的减排量。项目核证减排量的最小单位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第十四条碳普惠项目的开发主体可作为碳普惠项目业主参与碳普惠项目审定和项目减排量核证、备案、交易等活动。个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委托碳普惠项目运营机构,代理其参与减排量核证、备案、交易等活动。存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双方应书面明确责任义务权属并签署委托协议。第十五条碳普惠项目业主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的项目核证减排量,应承诺不存在重复申报。在申报前,应将项目基本情况、权属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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