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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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给予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七)对符合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相关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蒙古税务局负责)(八)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申请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APP),按照研发该产品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述支持资金由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四、支持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九)支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建设。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支持高危、高强度生产环节“机器换人”,按照工业机器人购置费用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上述支持资金由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十)对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典型应用场景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补。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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